原告郭XX。
原告胡XX。
委托代理人李X,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XX。
被告金X。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XX、胡XX诉被告金X返还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郭XX、胡XX于2014年12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XX、胡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郭XX、胡XX负担。
审判员 喻XX
书记员 顾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