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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XX、胡XX与金X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诉讼仲裁
  • (2014)姑苏民一初字第142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吴敏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郭XX。


原告胡XX。


委托代理人李X,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XX。


被告金X。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XX、胡XX诉被告金X返还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郭XX、胡XX于2014年12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XX、胡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郭XX、胡XX负担。


审判员 喻XX



书记员 顾XX


  • 2014-12-15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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