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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XX与贵州XX公司、中国XX公司超高压输电公司贵阳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6)黔0103民初6763号
原告夏XX,男,汉族,1955年10月14日生,住贵阳市云岩区。
委托代理人刘连义,贵州XX律师。
被告贵州XX公司,地址贵阳市云岩区XX**。
法定代表人张XX。
委托代理人汪XX,系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XX公司超高压输电公司贵阳局,,地址贵阳市南明区公园南XX**XX大厦内)。
负责人杨XX。
原告夏XX诉被告贵州XX公司、中国XX公司超高压输电公司贵阳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1980年起在贵阳XX厂工作。2008年10月1日,原告与被告贵州XX公司签订《人才派遣劳动合同书》,原告被派遣到被告中国XX公司超高压输电公司贵阳局工作直至其到法定年龄退休。原告称其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发现档案丢失,导致其退休待遇明显降低。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一、被告赔偿原告因丢失原告人事档案导致的损失25万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XX公司超高压输电公司贵阳局于2016年12月15日前通过被告贵州XX公司一次性补偿(助)原告夏XX25万元;
二、原告夏XX收到上述款项后,其因个人档案丢失导致退休待遇降低等损失与被告贵州XX公司、中国XX公司超高压输电公司贵阳局之间的纠纷就此了结。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被告中国XX公司超高压输电公司贵阳局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当庭给付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武晋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雷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