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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XX与贵阳市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6)黔0102行初7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连义律师

案件详情

许XX与贵阳市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黔0102行初75号
原告许XX,男,1955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本市南明区。
委托代理人刘连义、沈X,贵州XX律师。
被告贵阳市国土资源局,地址在贵阳市云岩区瑞金北XX**。
法定代表人杜XX,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叶XX、王X,贵州XX律师。
第三人陈XX,女,1971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本市云岩区。
原告许XX诉被告贵阳市国土资源局房屋管理行政登记一案,本案由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后,以本案被告贵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在本市云岩区为由,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2016)黔0103行初30号行政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我院。我院收到移送后于2016年5月10日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的房屋位于贵阳市南明区××大道北段××单元××号,不动产所在地为南明区。按照《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行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改革工作方案》中“观山湖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南明区人民法院、白云区人民法院、修文县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之规定,本案应由观山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将案件报请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2016年8月10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行辖4号行政裁定书:一、撤销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6)黔0103行初30号行政裁定;二、本案指定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许XX。
审 判 长  谢XX
审 判 员  吴 波
代理审判员  陈远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XX
  • 1970-01-01
  •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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