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范XX与林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平湖市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482民初4920号
原告:范XX,男,198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XX、沈延凤,浙江浙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XX,男,198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
原告范XX诉被告林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XX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6元,减半收取563元,由原告范XX负担。
审判员 林金良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