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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XX与林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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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XX与林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平湖市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482民初4920号 原告:范XX,男,198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XX、沈延凤,浙江浙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XX,男,198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 原告范XX诉被告林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XX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6元,减半收取563元,由原告范XX负担。 审判员  林金良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XX
  • 平湖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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