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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XX公司、上海XX公司、曹XX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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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XX公司、上海XX公司、曹XX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411民初6050号之一
原告:嘉兴XX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蚂桥吉蚂西XX**物流科技大楼12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0411MA2B8T7K1T。
法定代表人:何X,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沈XX,浙江XX律师。
被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0116MA1J9X881Y。
法定代表人:曹XX。
被告:曹XX,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穆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XX公司诉被告上海XX公司、曹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法以公告以外的方式向两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张林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康X
书记员莫XX
  • 1970-01-01
  •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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