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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X与孙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平湖市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482民初5998号
原告:赵XX,男,1973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延凤,浙江XX律师。
被告:孙XX,男,1968年1月29日生,汉族,住本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X与被告孙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赵XX负担。
审 判 长 许XX
人民陪审员 戴XX
人民陪审员 张惠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