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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XX与沈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就浙江省平湖市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482民初5635号之一
原告:胡XX,男,198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
委托代理人:沈延凤,浙江XX律师。
被告:沈X,男,198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原告胡XX与被告沈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胡XX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诉讼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经审查,本案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20元,合计595元,由原告胡XX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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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桂振中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冯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