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XX,男,1942年12月4日生,汉族。
原告顾XX,女,1947年12月1日生,汉族。
原告顾XX,男,1951年6月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X(代理上述三原告),江苏XX律师。
被告苏州市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凌X,局长。
委托代理人何XX。
委托代理人周XX。
原告顾XX、顾XX、顾XX诉被告苏州市规划局规划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顾XX、顾XX、顾XX以被告已自行撤销被诉的《认定意见书》为由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顾XX、顾XX、顾XX向本院提出的书面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XX、顾XX、顾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顾XX、顾XX、顾XX负担。
审 判 长 赵晓华
代理审判员 常永涛
人民陪审员 孙毓平
书 记 员 殷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