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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XX,顾XX,顾XX与苏州市规划局规划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 行政类
  • (2013)姑苏行初字第003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吴敏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顾XX,男,1942年12月4日生,汉族。


原告顾XX,女,1947年12月1日生,汉族。


原告顾XX,男,1951年6月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X(代理上述三原告),江苏XX律师。


被告苏州市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凌X,局长。


委托代理人何XX。


委托代理人周XX。


原告顾XX、顾XX、顾XX诉被告苏州市规划局规划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顾XX、顾XX、顾XX以被告已自行撤销被诉的《认定意见书》为由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顾XX、顾XX、顾XX向本院提出的书面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XX、顾XX、顾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顾XX、顾XX、顾XX负担。


审 判 长  赵晓华


代理审判员  常永涛


人民陪审员  孙毓平



书 记 员  殷XX


  • 2014-04-29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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