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丹东市XX公司诉丹东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4)振安民三初字第00012号
合同事务
何忠律师 当前活跃
辽宁永冠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 5.0
    用户评分
  • 999
    服务人数
  • 16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原告丹东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忠,辽宁XX律师。


被告丹东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XX,该公司经理。


原告丹东市XX公司诉被告丹东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丹东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4元,减半收取517元,由原告丹东市XX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曹刘东



书 记 员  吴XX


  • 2014-01-13
  •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何忠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何忠律师
5.0分服务:999人执业:16年
何忠律师
12106200****9687 执业认证
  • 辽宁永冠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 合同事务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 丹东市振兴区振一街3-6-5辽宁永冠律师事务所
辽宁永冠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全国企业法律顾问等资格。擅长各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离婚案件,财产纠纷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138 4151 4351
  • 13841514351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