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汪XX与江XX、傅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9)皖1002民初1983号
刑事辩护
江斌律师 在线
安徽昌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486
    服务人数
  • 7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汪XX与江XX、傅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002民初1983号
原告:汪XX,男,196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斌,安徽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郜XX,安徽XX律师。
被告:江XX,男,198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被告:傅XX,女,198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黄山市屯溪区天都大道**总工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XXXX41137035。
主要责任人:程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X,安徽。
原告汪XX诉被告江XX、傅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原告汪XX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汪XX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111元退回原告汪XX。
审判员  吴宇飞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程 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1970-01-01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江斌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江斌律师
5.0分服务:486人执业:7年
江斌律师
13410201****0102 执业认证
  • 安徽昌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刑事辩护 损害赔偿 合同事务
  •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黄山东路140号地质科技大厦4楼
江斌律师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认真,律师执业以来,办理大量刑事和民商事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能...
  • 186 0559 6919
  • 18605596919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