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平安XX与张XX、陈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206执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平安XX,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枋湖西路25号一层东XX。
负责人连XX,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周XX、李巧惠,福建XX律师。
被执行人张XX,男,汉族,1973年8月5日出生,住厦门市集美区。
被执行人陈XX,女,汉族,1974年8月20日出生,住厦门市集美区。
申请执行人平安XX与被执行人张XX、陈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的(2015)湖民初字第38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债权为借款本金256248.38元、借款利息13472.7元及逾期利息,未受偿。本院已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张XX名下址于集美锦园西XX房产,暂无法处置,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张XX所有的闽DXXX号、闽DXXX号、闽DXXX号、闽DXXX号车辆,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湖民初字第38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欧海
审判员唐XX
代理审判员林乐园
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初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