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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尤XX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6)闽0203执62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巧惠律师

案件详情

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尤XX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203执628号
申请执行人XXX,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8号厦门国际银行大厦1层A单XX及18层EFGH单元,组织机构代码XXXX-5。
代表人徐XX。
委托代理人周XX、李巧惠,福建XX律师。
被执行人尤XX,男,197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思民初字第1115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尤XX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8374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曾祥顺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张XX
  • 1970-01-01
  •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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