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平安XX、黄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综合类型
  • (2019)闽0206民初678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巧惠律师

案件详情

平安XX、黄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206民初6788号
原告:平安XX,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枋湖西XX****XX侧。
主要负责人:彭X,该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巧惠,福建XX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X,福建XX执业律师。
被告:黄XX,男,198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平安XX与被告黄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平安XX诉请:1.判令黄XX归还剩余贷款本金24225.16元;2.判令黄XX支付利
息1152.92元,本金罚息407.68元,利息复利62.2元(截至2018年10月15日止),并支付自2018年10月16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本金罚息及利息复利,以剩余贷款本金24225.16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贷款同期执行利率加收50%计付本金罚息;以拖欠利息1152.92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贷款同期执行利率加收50%计付利息复利;3.如黄XX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给付金钱义务,平安XX有权就其所有的牌号为闽D×××××,发动机号XXX的XX风标致牌小型轿车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一、借款合同名称:平银厦门个担贷字第
BC20160XXXX02488号《个人担保贷款合同》。
二、借款合同签订时间:2016年4月15日。
三、贷款人:平安XX。
四、借款人:黄XX。
五、借款本金:69000元。
六、借款期限:自2016年4月18日至2019年4月18日。
七、还款方式:按月等额还款。
八、借款利率:贷款年利率为18%,为固定利率。
九、罚息、复利约定:《个人担保贷款合同》第46条,贷款
到期或提前到期,借款人未能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
权根据实际逾期天数自逾期之日起对贷款本金按合同约定的贷款
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
息利率计收复利。
十、解除合同或提前收贷的约定:《个人担保贷款合同》第
29条第二款第1项,发生本条第一款所述违约事件时,贷款人有
权主张贷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并要求支付
相关费用。
十一、抵押合同名称:平银厦门个担贷字第
BC20160XXXX02488号《个人担保贷款合同》。
十二、抵押合同签订时间:2016年4月15日。
十三、抵押物权属:黄XX。
十四、抵押物名称:闽D×××××,发动机号XXX的XX风标
致牌小型轿车。
十五、抵押担保范围:《个人担保贷款合同》第六条第1款。
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
及保管和维护抵押物所产生的费用。
十六、办理抵押登记时间:2016年4月15日。
十七、放款日期:2016年4月18日。
十八、实际到期日期:2019年4月18日。
十九、逾期还款日期:2018年6月18日。
二十、欠款最新截止时间:2018年10月15日。
二十一、欠款本金:24225.16元。
二十二、最新欠款利息、罚息、复利:利息1152.92元、本
金罚息407.68元、利息复利62.2元。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黄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平安XX偿还剩余贷款本金24225.1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8年10月15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1622.8
元;此后,本金罚息以剩余贷款本金24225.16元为基数,利息复利以尚欠利息1152.92元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18%加收50%计收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
二、若黄XX未按时履行上述债务,平安XX有权以黄XX名下闽D×××××,发动机号XXX的XX风标致牌小型轿车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6元,由黄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姚 亮
人民陪审员  颜XX
人民陪审员  周水成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书 记员  吴XX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
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
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
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
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
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
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
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
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
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
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
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
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
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
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
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
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
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
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
计算。
  • 1970-01-01
  •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