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平安XX、简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8)闽0206执2143号之一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巧惠律师

案件详情

平安XX、简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206执21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平安XX,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枋湖西XX****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XXXX83640420。
负责人:彭X,该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X、李巧惠,福建XX律师。
被执行人:简XX,男,197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定县。
被执行人:杨XX,女,198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
本院在执行平安XX与简XX、杨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已冻结简XX名下部分银行账户;已查封简XX名下闽D×××××号车辆,未实际扣押,暂不能处置,简XX、杨XX名下无其他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平安XX对本院调查结果予以书面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也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平安XX债权为借款本金75543.23元,借款利息2262.67元,逾期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欧 海
审 判 员  唐雪阳
审 判 员  曾莉侠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陈XX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 1970-01-01
  •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