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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XX、刘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8)闽0206执2144号之一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巧惠律师

案件详情

平安XX、刘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206执21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平安XX,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枋湖西XX****东侧,组织机构代码058XXXX6404-2。
负责人:连XX,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林XX、李巧惠,福建XX律师。
被执行人:刘XX,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被执行人:刘XX,女,197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本院在执行平安XX与刘XX、刘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刘XX名下的闽D×××××号车辆,但无实际扣押,暂不能处置。刘XX、刘XX无其他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平安XX对本院调查结果书面予以确认,平安XX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也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平安XX债权为借款本金49580.07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冉茂国
审 判 员 欧 海
审 判 员 陈仁进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李XX
  • 1970-01-01
  •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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