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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XX、黄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206执22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平安XX,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XX****商务中心**701、702单,组织机构代码832XXXX4492-7。
负责人:陈X,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巧惠,林XX,福建XX律师。
被执行人:黄XX,男,198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本院在执行平安XX与黄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本院查封了黄XX名下闽D×××××号车辆,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财产调查情况予以书面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债权为借款本金28628.76元及利息1256.79元、逾期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欧 海
审 判 员 唐雪阳
代理审判员 曾莉侠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初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