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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X与刘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8)辽01民终201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书铭律师

案件详情

赵XX与刘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1民终20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XX,男,汉族,住沈阳市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铭,辽宁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刘XX):刘XX,女,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上诉人赵XX因与被上诉人刘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7)辽0112民初3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XX在一审期间对刘XX的误工时间提出异议,并提出书面鉴定申请。故一审法院应当对此向当事人释X并组织鉴定,以判断误工期的合理性。故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7)辽0112民初338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671元,退回上诉人赵XX。
审判长 姜       元       科
审判员 郭              净
审判员 范              猛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XX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 1970-01-01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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