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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XX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总医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03民初7656号
原告:孙XX,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总医院营养科送餐员。
委托代理人:齐XX,辽宁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书铭,辽宁XX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总医院,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XX**。
法定代表人:侯XX,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姜X,该单位员工。
委托代理人:尚XX,该单位员工。
原告孙XX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总医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杨XX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XX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XX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XX撤回起诉。
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孙XX负担。
审判员 杨宁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