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刘XX与荆XX、XX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02民初6442号
原告刘XX,男,198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
委托代理人齐XX、张书铭,均系辽宁XX律师。
被告荆XX,男,197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阳市。
被告XX公司。
被告中国XX公司。
被告中XX公司。
被告中国XX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诉被告荆XX、XX公司、中国XX公司、中XX公司、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0元,由原告刘XX承担。
审判员 耿立秋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