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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8中国XX公司与徐XX、李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民终11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X**深国投广场****。
负责人:尤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XX,江苏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XX,男,199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浮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雪,江苏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江苏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男,1986年9月20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大道**中新XX**
法定代表人:邢X,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顾XX,女,1984年3月26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男,1982年5月3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XX** 负责人:娄XX,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XX、李X、苏州XX公司、顾XX、张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8)苏0115民初17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XX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徐XX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4月28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XX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XX公司撤回上诉,未达成和解协议的部分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中国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XX 审判员 陈XX 审判员 胡XX 书记员 陈XX
负责人:娄XX,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XX、李X、苏州XX公司、顾XX、张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8)苏0115民初17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XX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徐XX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4月28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XX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XX公司撤回上诉,未达成和解协议的部分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中国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XX
审判员 陈XX
审判员 胡庆东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