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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X与被告邱XX、王X、单XX、谢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9)苏0111民初357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杨小雪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张X与被告邱XX、王X、单XX、谢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11民初3577号
原告:张X,男,1968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雪,江苏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江苏XX实习律师。
被告:邱XX,男,1985年3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被告:王X,男,1989年8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被告:单XX,男,1966年7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被告:谢XX,女,1981年6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XX**。
负责人:娄XX,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与被告邱XX、王X、单XX、谢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X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998元,由原告张X负担。
审判员  潘玉君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孙XX

  • 1970-01-01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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