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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XX与熊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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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XX与熊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111民初12105号
原告:胡XX,女,198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封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周XX,广东XX律师。
被告:熊X,男,199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随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XX诉被告熊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XX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XX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85.1元,由原告胡XX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关XX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XX
  • 1970-01-01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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