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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XX、肖XX与被告张XX、张XX、张XX、张XX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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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XX、肖XX与被告张XX、张XX、张XX、张XX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723民初1402号
原告:张XX,男,194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XX。
原告:肖XX,女,194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莎,四川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四川XX律师。
被告:张XX,男,196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XX。
被告:张XX,女,196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XX。
被告:张XX,男,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XX。
被告:张XX,男,197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XX。
原告张XX、肖XX与被告张XX、张XX、张XX、张XX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后,原告张XX、肖XX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肖XX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  杨红梅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陶XX
  • 1970-01-01
  • 开江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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