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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XX与被告袁XX、第三人邓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综合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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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XX与被告袁XX、第三人邓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川1723民初838号
原告:吴XX(曾用名:吴X),女,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四川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莎,四川XX律师。
被告:袁XX,女,198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开江县。
第三人:邓XX,男,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开江县。
原告吴XX与被告袁XX、第三人邓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被告袁XX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邓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袁XX、第三人邓XX协助原告办理位于开江县新宁镇淙城XX房屋的变更过户登记手续;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3月4日,被告袁XX与第三人邓XX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邓XX位于开江县新宁镇淙城XX房屋,并办理了过户登记,登记在被告袁XX和第三人邓XX名下。2014年袁XX与邓XX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位于开江县新宁镇淙城XX房屋一套归袁XX所有。2015年11月15日被告袁XX将上列房屋出售给原告,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袁XX将开江县新宁镇淙城XX的房屋以18万元的价格卖给原告,以被告袁XX下欠原告18万元借款折抵房屋价款,双方的买卖行为得到了登记共有人邓XX的同意,但被告袁XX一直拖延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2017年7月27日,原告向开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开江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2017年12月13日作出(2017)川1723民初10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与被告袁XX2015年11月15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开江县新宁镇淙城XX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系原告所有,被告袁XX应配合原告办理过户登记。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所说的是事实。
第三人没有应诉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被告袁XX与第三人邓XX原系夫妻关系,2014年被告袁XX与第三人邓XX离婚时双方约定从邓XX处购买的开江县新宁镇淙城XX4楼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201XXXX0168)归被告袁XX所有。2015年11月15日,原告吴XX与被告袁XX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双方约定被告自愿将其所有的位于开江县新宁镇淙城XX4楼的房屋一套以18万元的价格卖给原告吴XX,以被告袁XX下欠原告的18万元借款折抵房屋价款,对房屋买卖合同原、被告签名予以认可。开江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3日作出(2017)川1723民初10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吴XX与被告袁XX2015年11月15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该判决已于2018年1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同时查明,在(2017)川1723民初1063号案件中,第三人邓XX陈述第三人邓XX与被告袁X离婚时约定案涉房屋归被告袁XX所有是事实,对原告吴XX与被告袁XX之间的买卖没有异议。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4日以(2017)川0191执保572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案涉房屋查封。原告吴XX向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年2月25日作出(2019)川0191执异37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原告吴XX的异议,现案涉房屋位于开江县新宁镇淙城XX4楼的房屋仍被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吴XX与被告袁XX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生效判决确认具有法律效力。原、被告应当按照《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但现案涉房屋被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查封,原告吴XX对此提起了执行异议,但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吴XX的异议,案涉房屋仍被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查封。因此,现在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具备履行变更过户的条件,故原告的诉请不具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吴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元,保全申请费1420元,由原告吴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XX
人民陪审员  崔XX
人民陪审员  钟大举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XX
  • 1970-01-01
  • 开江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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