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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侯县XX、王XX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8)闽01民终724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曾晓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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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侯县XX、王XX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1民终72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闽侯县XX,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南屿镇南XX。
法定代表人:吴XX,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福建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男,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XX,男,197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蔡XX、曾晓萌,福建XX律师。
上诉人闽侯县XX因与被上诉人王XX、谢XX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8)闽0121民初8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本案公正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8)闽0121民初8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闽侯县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94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雷XX
审判员  田始凤
审判员  王燕燕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廖XX
书记员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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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1民终7249号共2页
  • 1970-01-01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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