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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陈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103执2040号
申请执行人:XXX,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XX**申发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XXXX9762584P。
负责人:赖XX,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蔡XX、曾晓萌,福建XX律师。
被执行人:陈XX,男,汉族,1961年6月6日出生,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iv> 被执行人:吴XX,女,汉族,1964年6月9日出生,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iv> 被执行人:郑XX,女,汉族,1966年8月20日出生,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XX> 被执行人:翁XX,男,汉族,1964年11月28日出生,户籍住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陈XX、吴XX、郑XX、翁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闽0103民初44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XXX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8)闽0103执2040号。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暂时无法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闽0103执2040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XX 审判员 叶XX 审判员 陈XX 书记员 林XX
被执行人:吴XX,女,汉族,1964年6月9日出生,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iv> 被执行人:郑XX,女,汉族,1966年8月20日出生,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XX> 被执行人:翁XX,男,汉族,1964年11月28日出生,户籍住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陈XX、吴XX、郑XX、翁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闽0103民初44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XXX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8)闽0103执2040号。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暂时无法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闽0103执2040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XX 审判员 叶XX 审判员 陈XX 书记员 林XX
被执行人:郑XX,女,汉族,1966年8月20日出生,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XX> 被执行人:翁XX,男,汉族,1964年11月28日出生,户籍住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陈XX、吴XX、郑XX、翁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闽0103民初44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XXX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8)闽0103执2040号。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暂时无法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闽0103执2040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XX 审判员 叶XX 审判员 陈XX 书记员 林XX
被执行人:翁XX,男,汉族,1964年11月28日出生,户籍住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陈XX、吴XX、郑XX、翁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闽0103民初44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XXX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8)闽0103执2040号。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暂时无法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闽0103执2040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XX
审判员 叶XX
审判员 陈燕娜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林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