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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黄XX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8)闽01民辖终32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曾晓萌律师

案件详情

、王XX、黄XX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1民辖终3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官鑫X,男,汉族,1979年9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委托代理人:马XX,福建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XX**申发大厦**。
负责人:赖XX,行长。
委托代理人:蔡XX、曾晓萌,福建XX律师。
原审被告:王XX,男,汉族,1972年6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原审被告:黄XX,女,汉族,1984年6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原审被告:林XX,女,汉族,1988年9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原审被告:郑XX,男,汉族,1984年7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上诉人上官鑫X因与被上诉人XXX、原审被告王XX等四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8)闽0103民初12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官鑫X上诉称,XXX对《个人贷款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未尽提示说明义务,应当依法认定为无效条款。上诉人请求撤销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8)闽0103民初1276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案涉《个人借款合同》第三十二条约定“向甲方所在地(台江区)法院提起诉讼”,上述关于管辖的约定合法、有效。原审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 颖
审判员 潘晓慧
审判员 杨贵先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林X
书记员 黄XX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 1970-01-01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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