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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游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103执1298号
申请执行人:XXX,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XX**申发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XXXX9762584P。
主要负责人:赖XX,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XX、曾晓萌,福建XX律师。
被执行人:游X,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被执行人:郑XX,女,197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游X、郑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闽0103民初454号民事判决已于2018年2月14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XXX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1、强制被执行人游X、郑XX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XXX.53以及利息等;2、强制被执行人游X、郑XX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20546元,由XXX负担1174元,被执行人游X、郑XX共同负担1937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执行人游X、郑XX共同负担。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游X、郑XX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游X、郑XX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本院遂依法强制执行,并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经向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调查,查明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XX(原中天金海岸3地块)8#楼102复式单元(房屋他项权证号:榕房他证TR字第××号)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游X名下,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交了《延期执行申请书》,该案短期内无法履行完毕。
2、经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车辆。
3、经多次通过福建省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和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游X、郑XX名下仅有少量存款,亦无股票登记信息。
4、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游X、郑XX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及其他非必要消费。
2018年11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延期执行申请书》,该案短期内无法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该案可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司法查控系统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先行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XX
审判员 李XX
审判员 陈维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