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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林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9)闽0103执1346号之一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曾晓萌律师

案件详情

XXX、林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103执13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XXX,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XX**申发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XXXX9762584P。
负责人:刘XX,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XX、曾晓萌,福建XX律师。
被执行人:林XX,女,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林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闽0103民初744号民事判决已于2019年1月3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XXX于2019年7月16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1、强制被执行人林XX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113962.8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8年7月26日的利息为15061.61元、罚息8078.64元、复利2724.04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至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2、强制被执行人林XX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公告费560元;3、强制被执行人林XX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林XX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林XX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本院遂依法强制执行,冻结了被执行人林XX名下银行账户。
2019年8月6日,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林XX达成分期还款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至2020年8月方能履行完毕。为促进和解协议的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解除对被执行人林XX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以上事实有执行和解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短期内无法履行完毕,本案可先终结执行。另,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执行人因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可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9)闽0103执1346号案件的执行。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林XX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XX
审判员  叶XX
审判员  卢美铤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陈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案外人: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 1970-01-01
  •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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