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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徐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9)闽0103执691号之三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曾晓萌律师

案件详情

XXX、徐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103执69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XXX,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XX**申发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XXXX9762584P。
负责人:赖XX,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蔡XX、曾晓萌,福建XX律师。
被执行人:徐XX,男,汉族,1987年11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徐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闽0103民初7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徐XX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被告徐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XX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74576.87元及利息(暂计至2018年1月10日,利息26182.48元、罚息3074.58元、复利1116.38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规定的计算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银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向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向公安部车辆管理系统查询,查到车牌号为闽B×××××号的车辆,为被执行人徐XX所有,本院依法将该车辆采取查封查封措施,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该车辆的具体下落,本院无法控制该车,故该车辆目前暂时无法处置。现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徐XX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公示,并限制其高消费及其他非必要消费。
2019年7月25日,本院约谈本案申请执行人,将本院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及财产措施告知其,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财产调查状况没有异议,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
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以及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结果回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目前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故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 锐
审判员 陈维涛
审判员 叶大松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XX
  • 1970-01-01
  •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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