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XXX、吴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103执683号
申请执行人:XXX,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XX**申发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XXXX9762584P。
法定代表人:赖XX。
委托代理人:蔡XX、曾晓萌,福建XX律师。
被执行人:吴XX,男,198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吴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闽0103民初73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8年8月4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XXX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强制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本金人民币168982.62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人民币3855元。本院2019年4月8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遂依职权通过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福建省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和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存款、车辆、股权、证券、社区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作出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予以送达,另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19年7月15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2019)闽0103执683号财产调查告知书,将本院上述财产调查状况告知其,且告知申请执行人自收到告知书三日内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仍未在财产调查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以上事实有司法查控系统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先行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思三
审判员 陈燕娜
审判员 卢美挺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郑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