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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杨XX、黄XX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103执5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XXX,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XX**申发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XXXX9762584P。
负责人:赖XX,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XX、曾晓萌,福建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XX、谢XX,福建XX律师。
被执行人:杨XX,男,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iv> 被执行人:黄XX,女,197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iv>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杨XX、黄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与本院(2018)闽0103执恢188号申请执行人陈XX与被执行人杨XX、黄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系相同被执行人,同类执行标的,将两案并案执行有助于提高执行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并入本院(2018)闽0103执恢188号案件执行。 终结本院(2019)闽0103执5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XX 审判员 叶XX 审判员 陈XX 书记员 陈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被执行人:黄XX,女,197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iv>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杨XX、黄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与本院(2018)闽0103执恢188号申请执行人陈XX与被执行人杨XX、黄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系相同被执行人,同类执行标的,将两案并案执行有助于提高执行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并入本院(2018)闽0103执恢188号案件执行。 终结本院(2019)闽0103执5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XX 审判员 叶XX 审判员 陈XX 书记员 陈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杨XX、黄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与本院(2018)闽0103执恢188号申请执行人陈XX与被执行人杨XX、黄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系相同被执行人,同类执行标的,将两案并案执行有助于提高执行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并入本院(2018)闽0103执恢188号案件执行。
终结本院(2019)闽0103执5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XX
审判员 叶XX
审判员 陈维涛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