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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潘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103执698号
申请执行人:XXX,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XX**申发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XXXX9762584P。
负责人:赖XX,行长。
委托代理人:蔡XX、曾晓萌,福建XX律师。
被执行人:潘X,女,197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被执行人:吴XX,男,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潘X、吴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闽0103民初151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8年8月7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XXX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1、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187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2、向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潘X、吴XX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潘X、吴XX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潘X、吴XX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本院遂依法强制执行,并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经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福建省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潘X、吴XX名下无房产可供执行。
2、经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福建省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潘X、吴XX名下无车辆可供执行。
3、经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福建省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潘X、吴XX名下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亦无股票登记信息。
4、本院已依法限制被执行人潘X、吴XX高消费及其他非必要消费。
2019年6月2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XXX,将本院上述财产调查状况告知其,申请执行人XXX对本院财产调查状况无异议,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司法查控系统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先行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 锐
审判员 陈燕娜
审判员 陈维涛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