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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陈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103执14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XXX,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XX**申发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XXXX9762584P。
负责人:赖XX,行长。
委托代理人:蔡XX、曾晓萌,福建XX律师。
被执行人:陈XX,女,197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iv> 被执行人:吴XX,男,197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iv> 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陈XX、吴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闽0103民初390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11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XXX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1、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272953.71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2、向申请人偿还律师代理费1986元;3、向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XX、吴XX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陈XX、吴XX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XX、吴XX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本院遂依法强制执行,并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经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福建省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陈XX、吴XX名下无房产可供执行。 2、经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福建省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查明闽A×××××号骐达牌车辆登记在被执行人吴XX名下,本院已向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请该所冻结上述车辆所有权,但上述车辆已为其他法院先行冻结,本院无处置权。 3、经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福建省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陈XX、吴XX名下仅有少量存款,且已为其他法院先行冻结,亦无股票登记信息。 4、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陈XX、吴XX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及其他非必要消费。 2018年11月1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XXX,将本院上述财产调查状况告知其,申请执行人XXX对本院财产调查状况无异议,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司法查控系统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XX 审判员 李XX 审判员 陈XX 书记员 陈XX
被执行人:吴XX,男,197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iv> 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陈XX、吴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闽0103民初390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11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XXX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1、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272953.71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2、向申请人偿还律师代理费1986元;3、向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XX、吴XX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陈XX、吴XX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XX、吴XX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本院遂依法强制执行,并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经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福建省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陈XX、吴XX名下无房产可供执行。 2、经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福建省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查明闽A×××××号骐达牌车辆登记在被执行人吴XX名下,本院已向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请该所冻结上述车辆所有权,但上述车辆已为其他法院先行冻结,本院无处置权。 3、经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福建省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陈XX、吴XX名下仅有少量存款,且已为其他法院先行冻结,亦无股票登记信息。 4、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陈XX、吴XX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及其他非必要消费。 2018年11月1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XXX,将本院上述财产调查状况告知其,申请执行人XXX对本院财产调查状况无异议,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司法查控系统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XX 审判员 李XX 审判员 陈XX 书记员 陈XX
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陈XX、吴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闽0103民初390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11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XXX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1、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272953.71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2、向申请人偿还律师代理费1986元;3、向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XX、吴XX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陈XX、吴XX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XX、吴XX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本院遂依法强制执行,并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经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福建省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陈XX、吴XX名下无房产可供执行。
2、经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福建省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查明闽A×××××号骐达牌车辆登记在被执行人吴XX名下,本院已向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请该所冻结上述车辆所有权,但上述车辆已为其他法院先行冻结,本院无处置权。
3、经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福建省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陈XX、吴XX名下仅有少量存款,且已为其他法院先行冻结,亦无股票登记信息。
4、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陈XX、吴XX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及其他非必要消费。
2018年11月1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XXX,将本院上述财产调查状况告知其,申请执行人XXX对本院财产调查状况无异议,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司法查控系统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XX
审判员 李XX
审判员 陈维涛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