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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王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9)闽0103执597号之一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曾晓萌律师

案件详情

XXX、王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103执5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XXX,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XX**申发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XXXX9762584P。
负责人:刘XX,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XX、曾晓萌,系福建XX律师。
被执行人:王XX,男,1966年3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执行人:农XX,女,1968年8月7日出生,住广西靖西县。
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王XX、农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闽0103民初248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8年3月27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XXX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1、责令被执行人王XX、农XX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78545.35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7年5月8日,利息、罚息、复利合计25244.18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依照订立的《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并支付律师费2930元;2、责令被执行人王XX、农XX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XX、农XX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XX、农XX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本院遂依法强制执行,并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经向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
2、经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车辆。
3、经多次通过福建省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和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王XX、农XX名下仅有少量存款,亦无股票登记信息。
4、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王XX、农XX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及其他非必要消费。
以上事实有司法查控系统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先行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 锐
审判员 董 清
审判员 陈燕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翁XX
  • 1970-01-01
  •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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