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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林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103执50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XXX,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XX**申发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XXXX9762584P。
负责人:刘XX,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XX、曾晓萌,福建XX律师。
被执行人:林XX,男,1963年11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林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闽0103民初248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8年1月23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XXX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1、责令被执行人林XX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20907.21员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7年5月8日,利息7080.88元、罚息3472.85元、复利513.17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依照订立的《自信卡(自信一贷)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的约定,计算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并支付律师费755元;2、责令被执行人林XX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林XX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林XX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本院遂依法强制执行,并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经向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
2、经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车牌号为闽A×××××汽车登记在被执行人林XX名下,已轮候查封,首封法院为: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首封案号为:(2017)闽0102执5004号。
3、经多次通过福建省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和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林XX名下仅有少量存款,持有股票福耀玻璃171股,本院遂依法予以冻结。
4、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林XX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及其他非必要消费。
以上事实有司法查控系统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先行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 锐
审判员 董 清
审判员 陈燕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翁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