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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林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103执4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XXX,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XX**申发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XXXX9762584P。
负责人:赖XX,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XX、曾晓萌,福建XX律师。
被执行人:林XX,男,198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安溪县。
被执行人:林XX,女,1988年8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安溪县。
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林XX、林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闽0103民初2898号民事判决已于2018年3月3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XXX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1、强制被执行人林XX、林XX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18702.14元以及利息;2、强制被执行人林XX、林XX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4725元、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514元,由林XX、林XX负担。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林XX、林XX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林XX、林XX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本院遂依法强制执行,并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经向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
2、经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车辆。
3、经多次通过福建省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和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林XX、林XX名下仅有少量存款,亦无股票登记信息。
4、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林XX、林XX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及其他非必要消费。
2019年6月1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XXX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将本院财产调查状况告知其,并要求其于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林XX、林XX的财产线索,未能提供的,本院将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亦未对本院财产调查状况提出异议。
以上事实有司法查控系统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先行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 锐
审判员 李思三
审判员 陈维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