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郑XX与林XX、程XX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闽侯县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21民初2924号
原告:郑XX,男,汉族,1977年3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闽侯县。
委托代理人:蔡XX、曾晓萌,福建XX执业律师。
被告:林XX,男,汉族,1975年5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闽侯县。
被告:程XX,男,汉族,1980年8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闽侯县。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翁XX、吴XX,福建XX执业律师。
原告郑XX与被告林XX、程XX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76元,依法减半收取,实收1288元由郑XX负担。
审判员 郑圣旺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陈秀桐
书记员施XX
附: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