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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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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雅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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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1民终63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XX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XX。
法定代表人:高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福建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雅琪,福建XX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福建XX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XX。
法定代表人:李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X,福建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福建XX律师。
上诉人福建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XX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7)闽0103民初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7)闽0103民初12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福建XX公司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79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林伟
审判员  谢芬
审判员  陈雯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易X
书记员林颖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 1970-01-01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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