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XX公司、福州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1民终63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XX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XX**恒丰XX**。
法定代表人:高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福建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XX,福建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州XX公司,住所地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XX**永恒商厦**03店面v> 法定代表人:何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X,福建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福建XX律师。 上诉人福建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州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7)闽0103民初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确定的案由有误,且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7)闽0103民初1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福建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90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林XX 审判员 陈XX官助理吴XX 书记员黄XX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法定代表人:何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X,福建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福建XX律师。
上诉人福建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州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7)闽0103民初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确定的案由有误,且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7)闽0103民初1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福建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90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林伟
审判员 谢芬
审判员 陈雯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吴XX
书记员黄XX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