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陈XX、陈XX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综合类型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叶雅琪律师

案件详情

陈XX、陈XX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榕执行字第127-2号
申请执行人:陈XX,男,汉族,1948年1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长乐市。
申请执行人:陈XX,男,汉族,1962年3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长乐市。
以上二申请执行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福建XX律师。
以上二申请执行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雅琪,福建XX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陈X,男,汉族,1966年10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被执行人:湖北XX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XX,组织机构代码747XXXX7838-9。
法定代表人:陈X,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陈XX、陈XX与被执行人陈X、湖北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榕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闽民终字第1224号民事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陈XX、陈XX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X涉及的多起民事纠纷正由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为提高执行效率,遵循方便、有利原则,尽快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闽民终字第1224号民事判决由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行。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林 敏
审判员 王 强
审判员 孙军挺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林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 1970-01-01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