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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XX公司与福州市长乐区文岭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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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
叶雅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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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XX公司与福州市长乐区文岭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闽0182民初5361号
原告:福建XX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XX。
法定代表人:赖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福建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雅琪,福建XX实习律师。
被告:福州市长乐区文岭中学,住所地福建省份福州市长乐市。
法定代表人:陈XX,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福建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X,福建XX实习律师。
原告福建XX公司(以下简称XXXX)与被告福州市长乐区文岭中学(以下简称文岭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叶雅琪、被告文岭中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林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文岭中学向XXXX支付工程款76046元;2.文岭中学向XXXX赔偿逾期支付工程款损失6562元(以76046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逾期之日2016年1月15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6562元);3.案件受理费由文岭中学负担。事实与理由:XXXX经过招投标程序,与文岭中学于2013年5月18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XXXX承建文岭中学综合楼危楼改造及学生食堂项目附属工程的施工,合同价541730元,工期60日历天,缺陷责任期12个月。合同17.3.3款约定:月计量支付按工程师审定金额的80%,工程通过综合验收合格后付至审定金额的90%,在工程结算经审核批准后的56天内,付至工程结算金额的95%,留5%作为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结清。合同签订后,XXXX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文岭中学教学综合楼和学生食堂附属工程于2013年7月21日通过了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2015年11月19日本工程结算造价经长乐市财政局审定为506046元。文岭中学至今仅支付了430000元工程款,剩余工程款76046元至今尚未付清。根据《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文岭中学还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因向文岭中学催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文岭中学辩称,对XXXX承建教学综合楼和学生食堂附属工程的事实无异议。文岭中学已支付了工程款430000元,后因剩余财政拨款未到位,导致未能及时付款,文岭中学无故意拖欠工程款。XXXX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无法律依据,不予认可。综上,请求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文岭中学教学楼危房改造及学生食堂项目工程经招投标后,由XXXX中标。2013年5月18日,XXXX与文岭中学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XXXX承建文岭中学综合楼危楼改造及学生食堂项目附属工程的施工(在原新建教学综合楼追加楼层水磨石地板、卫生间和实验室贴瓷砖、周边土地硬化、化粪池、排水工程等附属工程),合同价541730元,工期60日历天;工程进度付款额度和付款方式为:月计量支付按工程师审定金额(未含经批准的变更价款)的80%,工程通过综合验收合格后付至审定金额的90%,在工程结算经审核批准后的56天内,付至工程结算金额的95%,留5%作为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保修金不计利息,待缺陷责任期满后结清,缺陷责任期12个月。
合同签订后,XXXX按约进就行了施工。上述文岭中学教学楼危房改造及学生食堂项目工程于2013年7月21日通过了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2015年11月19日,该工程结算造价经长乐市财政局审定结算造价为506046元。截止起诉之日,文岭中学仅支付了430000元工程款,尚余工程款76046元未付清。因多次催款未果,XXXX遂于2017年11月9日诉至本院。
另查,2017年11月21日,福建省长乐市文岭初级中学更名为福州市长乐区文岭中学。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XXXX提交的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关于长乐市文岭中学综合附属工程结算的批复及项目说明》、付款证明、发票及文岭中学提交的案涉项目批复文件、报告、长乐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XXXX和文岭中学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适格主体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作为施工方,XXXX已完成了涉案工程的施工任务,案涉教学楼危房改造及学生食堂项目工程经验收合格,并已交付文岭中学使用,XXXX履行了承包工程的施工义务,文岭中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文岭中学尚欠付XX工程款76046元的事实,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XX工程主张文岭中学支付工程款76046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2015年11月19日,该工程结算造价经长乐市财政局审定结算造价,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结算经审核批准后的56天内文岭中学应付至工程结算金额的95%,因该时间亦已超过了缺陷责任期,故从2016年1月15日起,XXXX主张文岭中学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亦予以支持,文岭中学相关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福州市长乐区文岭中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XX公司工程款76046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截止2017年11月9日结息6562元,2017年11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续计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5元,减半收取计932.5元,由福州市长乐区文岭中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棋文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杜军
书记员陈XX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 1970-01-01
  • 长乐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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