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X与高X、林X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103民初3711号
原告:张XX,女,195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吴XX,福建XX执业律师。
被告:高X,女,198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被告:林XX,男,199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福建XX执业律师。
被告:郑XX,男,1949年10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福建XX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雅琪,福建XX实习律师。
原告张XX与被告高X、林XX、郑X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张XX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张X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XX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张XX负担。
审 判 长 林 铃
人民陪审员 念XX
人民陪审员 陈 仪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江XX
书记员江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