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XX与福州XX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03民初51号
原告:洪XX,男,196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被告:福州XX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六一中XX**福州特艺城**68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0103M0001P7170。
法定代表人:陈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雅琪,福建XX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福建XX实习律师。
原告洪XX与被告福州XX公司(以下简称京XX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洪XX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洪XX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洪XX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计513元,由洪XX负担。
审判员 黄敬宏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曾X
书记员郭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