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XX公司与无为县教育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225民初2287号
原告:福建省XX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长乐XX。
法定代表人:郑X,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福建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雅琪,福建XX实习律师。
被告:无为县教育局,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局副局长。
原告福建省XX公司与被告无为县教育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原告福建省XX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福建省XX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倪勇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孙XX
附件:本裁定引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