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XX公司与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103民初1842号
原告:福州XX公司,住所福州市台江区瀛洲街道江滨大道**君临闽江公寓**楼**。统一信用代码:9135XXXX636293XE。
法定代表人:王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福建XX律师(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雅琪,福建XX实习律师。
被告:XX公司,住所上海市,住所上海市杨浦区龙口XX****用代码:9131XXXX66585508。
法定代表人:LUDOVICFREDERICPIERREHOLINIER,董事长。
原告福州XX公司与被告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元,由原告福州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清华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景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