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林XX与朱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8)闽0182民初362号之一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叶雅琪律师

案件详情

林XX与朱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182民初362号之一
原告:林XX,女,195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福建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雅琪,福建XX实习律师。
被告:朱XX,女,197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
原告林XX与被告朱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林XX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林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林XX负担。
审判员 林 枫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张XX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1970-01-01
  • 长乐市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