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XX、马XX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106刑初1997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XX,男,1964年12月24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住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1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何XX,广东XX律师。
辩护人段XX,广东XX实习律师。
被告人马XX,男,1974年3月7日出生地湖南省隆回县,文化程度初中,户籍住址湖南省隆回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1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戴XX,广东XX律师。
辩护人司保卫,广东XX律师。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天检刑诉〔2017〕2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X、马X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XX、马XX及辩护人何XX、戴XX、司保卫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XX在2015年左右,通过一名叫史鱼鱼(另案处理)的微信网友接触到“XXX”(该网站于2016年更名为“世界云联”)网站,其时加入“XXX”需要在该网站中填报个人身份,并缴纳20元“网络维护费”给网站,激活网站账户成为其会员,“XXX”会员每介绍一位新人加入,就可以获得10000元贷款信用额度,会员有4个已激活会员就能申请贷款。其后,黄XX通过微信向其微信好友和微信群成员进行宣传,并介绍同案人李X、邹X(均另案处理)等多人加入“XXX”。2015年年底,“XXX”网站中增加了虚拟电子币系统(也称游乐币、分红某、云X),返利模式上新增了,会员介绍新人加入,下线22层以内每加入一个新人激活账户,该会员就能获得10个电子币的奖励,会员直接已激活账户的下线最少达到4人,才能获得电子币取现的权利。在2015年年底到2016年年初的时间段内,“XXX”网站收取的“网络维护费”提升到128元/人,2016年“XXX”网站更名为“世界云联”。邹X在加入“世界云联”后,开始大力发展下线会员,其中有同案人钟X(另案处理),钟X加入“世界云联”后,又发展了被告人马XX成为其下线。马XX加入‘“世界云联”后,开始大力发展下线,多次在广州黄埔XX场地,供“世界云联”讲师授课、开发布会,并建立“世界云联”微信群,积极为“世界云联”会议进行宣传,号召会员带人参加会员,同时印制大量“宣传单张”进行宣传,黄XX也多次以领导的身份参加马XX组织的“世界云联”发布会。
经查,黄XX在“世界云联”所处层级为第9层,往下10层以内的下线人员为12709人,马XX所处层级为12层,下级会员数量为51626人。黄XX通过“世界云联”网站提现1次,提现金额为人民币3900元,剩余电子币151200个;马XX通过“世界云联”网站提现6次,提现金额共计人民币38806元。
2017年3月14日,被告人黄XX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马XX被抓获归案。2017年3月17日
被告人黄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惟辩称其不知道所参加的是传销组织,其是以普通会员身份,而不是以公司领导的身份参加马XX组织的“世界云联”发布会。
被告人马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惟辩称其不知道所参加的是传销组织。
被告人黄XX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黄XX加入传销组织的目的是为了贷款,只提现一次3900元人民币,全部用于生活支出,其所发展的下线12709人不排除借用他人身份证注册或自己出资,账户未激活的情况,其参与的传销组织无管理秩序,不限制人身自由,其犯罪的社会危害不大。二、被告人黄XX在不是公司的股东,不是传销活动发起者、策划者,其文化程度低,无法得知网站是违法,也是受害者。三、被告人黄XX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认罪态度好。
被告人马XX的辩护人司保卫提出无罪辩护意见:一、被告人马XX不是公司的股东、高管、员工、顶层人员,不是传销组织的策划者、领导者、操纵者,不符合组织、领导传销组织活动罪的主体要件。二、被告人马XX只有初中文化程度,其参加“世界云联”时认为其是合法的,其没有犯罪主观故意。三、被告人马XX只是负责协助找场地、帮忙建立微信群进行宣传,没有组织、领导行为。四、“世界云联”加入会员仅需几十元,社会危害不大。
被告人马XX的辩护人戴XX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马XX没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动机、目的,其并不知道所参加的传销组织,只是想通过工作赚取合法收入,其行为最多是过失犯罪。二、被告人马XX获利不多,虽然提现3万多元,但大部分都投入到组织活动中。其没有强迫下线加入,其直接下线只有4人,且没有全部激活,没有给下线造成大的经济损失,马XX本人也是受害者。三、被告人马XX是初犯、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认罪悔罪。综上,请求对被告人马XX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9日,被告人黄XX在一个名为“史鱼鱼”的微信网友(另案处理)推荐下注册成为“XXX”网站会员。其时加入“XXX”需要在该网站中填报个人身份,并缴纳20元“网络维护费”给网站,激活网站账户成为其会员。“XXX”在并无任何合法项目及产业经营的情况下,虚构公司收益与利润来源,虚构会员享有授信贷款额度值、管理奖收益、申请商超收益、商超消费奖励、股权收益、会员终身养老收益等福利,以此诱骗他人充值20元注册成为会员并取得发展会员的权限,然后按太阳线模式发展会员,会员以发展下线会员人数的多少为依据计酬返利,22层内每发展注册充值一名会员,每年奖励电子币(也称游乐币、分红某、云X)10个,电子币可折合人民币提现,1电子币折合人民币0.35元至0.42元,会员直接已激活账户的下线最少达到4人,才能获得电子币取现的权利。2015年11月,“XXX”网站更名为“世界云联”,“网络维护费”由每人20元提升到每人128元。
被告人黄XX注册充值成为会员后,通过微信向其微信好友和微信群成员进行宣传,并介绍同案人李X、邹X(均另案处理)等多人加入“XXX”。邹X在加入“世界云联”后,开始大力发展下线会员,其中有同案人钟X(另案处理)。2015年8月24日,被告人马XX经钟X介绍成为“XXX”的会员,之后开始大力发展下线,建立“世界云联”微信群,印制宣传单张进行宣传,并多次在广州市黄埔区租赁场地,供讲师授课、开发布会,积极为“世界云联”会议进行宣传,号召会员带人参加会议。被告人黄XX也多次以上线的身份或带人参加马XX组织的“世界云联”发布会。
经查,黄XX在“世界云联”所处层级为第9层,往下10层以内的下线人员为12709人,马XX所处层级为12层,下级会员数量为51626人。黄XX通过“世界云联”网站提现1次,提现金额为人民币3900元,剩余电子币151200个;马XX通过“世界云联”网站提现6次,提现金额共计人民币38806元。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马XX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暂保管于本院)。
2017年3月14日,被告人黄XX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马XX被抓获归案。2017年3月17日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均无异议,并有证人邹X、李X、宋X、钟X的证言及邹X、李X的辨认笔录,物证笔记本电脑、手机、优盘、移动硬盘、电脑主机的照片及相关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书证《6月22日世界云联大数据广州财富联谊会会议流程》、世界云联宣传单、马XX世界云联ID股份转让协议书、手写讲话稿《沉睡的中国人啊》,层级架构图、人员名单及相关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被告人黄XX、马XX的银行账号交易明细,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侦办经过、破案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黄XX、马XX的供述、辩解、辨认笔录及身份信息材料等,足以证实。
关于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一、关于被告人黄XX、马XX不知道所参加的“世界云联”是传销组织的辩解。经查,“XXX”并无任何合法项目及产业经营,其宣称会员享有的授信贷款额度值、申请商超收益、商超消费奖励、会员终身养老收益等福利,被告人黄XX、马XX承认并未实际申请或取得,二被告人也未实际接触其相关产品和产业,只是通过大力发展下线充值的方式,以下线会员数量返利计酬,并分别通过电子币折现的方式提取现金,二被告人在无实际劳动创造价值的情况下,其提取现金的数量是其充值数额的几十倍至几百倍,明显违背市场规律,其行为是一种传销行为,其关于不知道所参加的是传销组织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被告人的马XX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马XX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马XX注册成为“世界云联”会员后,通过微信群、传单、组织会议等方式大量发展下线,并要求钟X等人资助其宣传工作以赚取更大的返利,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扣押的会议流程、宣传单、协议书、演讲稿等书证亦证明其在宣传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是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的人员,应当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辩护人关于其无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X、马XX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黄XX、马XX并非“世界云联”平台的发起者、策划者和操纵者,系经他人推荐后注册成为“世界云联”会员并继续发展下线,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黄XX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马XX庭审中如实供述犯罪,并主动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X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3月14日起至2018年9月13日止;罚金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马X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3月17日起至2018年9月16日止;罚金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追缴被告人黄XX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900元、被告人马XX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8806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中被告人马XX主动退回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暂由本院代管)。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曹之华
人民陪审员 吴文涛
人民陪审员 邱丽均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