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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公司、XXXX公司东莞市沙XX等与陈XX等申请扣押船舶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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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海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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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公司、XXXX公司东莞市沙XX等与陈XX等申请扣押船舶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1972民初3638号
原告:XX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XX市越秀区越秀北XX**1013之**(仅限办公用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XXXX0104MA59D7E705。
法定代表人:马XX,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XXXX公司东莞市沙XX。住。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穗丰年穗隆南XX**一社会信用代码:914XXXX1900MA4UU1J411。
负责人:马XX,系该公司经理。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广东XX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段XX,广东XX律师。
被告:陈XX。
被告:东莞市XX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穗丰年村穗隆南XX**社会信用代码:914XXXX1900MA4W0PRN1U。
法定代表人:陈XX,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饶XX,广东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XXXX公司、XXXX公司东莞市沙XX诉被告陈XX、东莞市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XX公司东莞市沙XX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陈XX作为申请执行人在(2018)粤1972执1451号案件的执行款470,000元,并向本院提供了原告XXXX公司东莞市沙XX负责人马XX(公民身份号码为)名下的位于广东省XX市越秀区越秀北XX219号后座XXX房(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地权证穗字第**)的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XXXX公司东莞市沙XX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马XX(公民身份号码为)名下的位于广东省XX市越秀区越秀北XX219号后座XXX房(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地权证穗字第**)的房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陈XX作为申请执行人在(2018)粤1972执1451号案件的执行款47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健华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XX
  • 1970-01-01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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