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临朐县春风电子门市业主。
委托代理人陈XX,临朐县国税局退休干部。
委托代理人魏XX,山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XX。
委托代理人张寿江,山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
原审被告李XX。
委托代理人杜XX,临朐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李XX因与被上诉人冯XX、李XX,原审被告李XX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临朐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15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主张其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二审中提交了其销售的上限位开关生产厂家的强制认证标志予以证明,临朐县公安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中未载明卷帘电机接触开关未动作的原因,原审应进一步查明上诉人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冯XX卷帘电机接触开关未动作的原因,在此基础上对双方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依法作出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发回重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154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朱奉纲
审 判 员 张振显
代理审判员 李金桦
书 记 员 王XX